粵财教〔2016〕27号
各地級以上市财政局(委),順德區财稅局,财政省直管縣(市)财政局,省直有關單位,中直駐粵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課題)資金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科研資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廳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課題)資金結轉結餘管理的暫行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财政廳和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
廣東省财政廳
2016年2月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課題)
資金結轉結餘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課題,以下簡稱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科研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号)、《财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财政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财預〔2013〕372号)、《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廣東省省級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31号)、《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課題)經費監管的暫行規定》(粵監發〔2014〕6号)、《廣東省省級财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5年3月修訂)、《廣東省省級财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粵财預〔2015〕188号)等有關規定,以及我省預算管理改革總體要求,結合省級科研項目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省級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項目及與之相關的人才(團隊)、條件與平台等的資金。
所稱科研是指科學(包含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軟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及應用示範等活動。
所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或以前年度取得的省财政補助資金未使用完畢,而項目未完成需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的省财政補助資金。
所稱結餘資金是當年或以前年度取得的省财政補助資金未使用完畢,而項目已經結題(含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該項目不需要繼續使用的省财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 加強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結轉結餘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科研規律,兼顧當前和長遠,通過改進科研項目資金從申報至結餘資金的管理,壓縮結轉結餘資金規模,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解決省級科研項目在研期間資金的持續使用問題。
第二章 項目立項管理和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實行“一次立項、分年安排”,安排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确需超過3年的,應在立項時作出專門說明。基礎研究類項目、“珠江人才計劃”等省重點人才工程項目的實施年限不超過5年。其他已明确安排年限的項目,其安排年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在發布申報指南時,根據具體支持方向明确資金安排年限,并要求申報項目根據項目實施計劃填報分年度資金需求。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本着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和節約的原則編制項目預算,每個項目應提出分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第七條 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對拟立項項目分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的目标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審核,在立項審批時合理确定每個項目的分年度補助額度,彙總形成年度資金預算。
第三章 分年度撥付項目資金
第八條 省财政科研項目資金原則上實行項目庫管理,在資金安排年度開始前完成項目庫的申報、入庫等工作。除突發性因素或臨時性繼續開支外,年初預算項目原則上應從項目庫中按照排序篩選。
第九條 根據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資金預算,省财政在部門預算批複後及時下達撥付當年的科研項目資金;對于已完成項目入庫的資金和繼續安排的項目資金,在部門預算經人大批準前,确需撥款的,實行項目資金申請預安排制度。
第十條 實行分年度下達和撥付省級科研項目補助資金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最大限度地減少省财政資金結轉結餘規模,提高項目年度預算的執行效率。
第四章 項目結餘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而省财政補助項目資金仍有結餘的,結餘資金不超過該項目取得的省财政補助資金額15%的部分,可在結題驗收當年由單位統籌用于相關科研項目的直接支出或績效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後如需繼續使用結餘資金,可向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各項目單位應将項目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報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的,結餘資金應當按原渠道退回省級财政:
(一) 未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
(二)整改後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
(三)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
(四)項目結餘資金超過該項目取得的省财政補助金額15%的部分;
(五)結題驗收當年未統籌使用完畢的項目結餘資金。
第十五條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已撥付的資金應當全部退回省級财政。因特殊情況退回資金确有困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核準。
第五章 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收回與再安排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畢的項目資金,按規定應視同結餘資金由省财政預算收回統籌。
第十七條 因項目周期較長未到期或申請延期等特殊情況确需繼續使用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在每年1月10日前對需按規定收回統籌的科技項目結餘資金提出重新安排申請,由主管部門于1月20日前彙總報送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經省級科研資金主管部門彙總審核後,報省财政廳。
第十八條 重新安排的資金将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在下一年度有關科研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十九條 原則上同一項目申請重新安排不得超過1次。
第六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資金按照預算單位财務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省财政安排下達到部門單位的科研項目資金預算額度結餘,經省财政核定後,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具體核算辦法按照《關于對預算單位年終結餘資金額度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通知》(粵财庫〔2013〕39号)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每年省财政廳根據本辦法将省級預算單位的科研項目資金列入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範圍,按現有規程辦理上一年度權責發生制資金的确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列權責發生制的資金,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結轉結餘;在項目已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後仍有結餘的,參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認真落實各項要求,為我省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